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法律体系定位)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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